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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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景忠、谭美玲出席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7日14时30分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
开发区南翔西路333号公司行政楼三楼大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文明先生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2685945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4706%。
3.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646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65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5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2685945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4706%。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进行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646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650%。
以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服务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2706592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7356%。
根据前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70638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股数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70638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70638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股数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70638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股数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70638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股数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8833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562%;反对20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38%;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70638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股数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附: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70638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股数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8833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562%;反对股数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01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与东方工程株式会社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0862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8833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562%;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20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38%。
8.02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与盐城高周波热炼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29701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8833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562%;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20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38%。
8.03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与江苏石川岛丰东真空技术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29701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8833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562%;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20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38%。
8.04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与广州丰东热炼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29701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8833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562%;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20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38%。
8.05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与广州鑫润丰东热处理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70638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8833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562%;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20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38%。
8.06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与上海君德实业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29701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8833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562%;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20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38%。
8.07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与重庆东润君浩实业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29701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8833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562%;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20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38%。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70638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8833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562%;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20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38%。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8164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反对股数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8833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562%;反对20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38%;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70638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股数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8833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562%;反对20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38%;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8164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反对股数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8833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562%;反对20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38%;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中,议案8、10、12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5、7、8、9、10、11、12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5月17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经办律师:景忠谭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