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新时达: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17 00:00 查看全文

新时达 -1.14%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终止前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终止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终止前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2、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3、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详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6、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7、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订了本次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保障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出具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8、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是青岛海尔卡奥斯工业智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卡奥斯工业智能”),海尔卡奥斯工业智能将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2025年2月14日,海尔卡奥斯工业智能与纪德法、刘丽萍、纪翌签署了《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同日,海尔卡奥斯工业智能与纪德法、刘丽萍、纪翌签署《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本次协议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安排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海尔卡奥斯工业智能,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海尔集团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公司与海尔卡奥斯工业智能签订的《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9、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制订的《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有助于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0、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决定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有利于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

11、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工

作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2、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本次发行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13、监事会认为,海尔卡奥斯工业智能在本次发行中取得公司向其发行新股

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情形,可免于发出要约。

特此意见(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全体监事签名:

方启宗尹红红周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5年2月14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