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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3]016-3号
二O二四年八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12层邮编:100007
12thFloor,RafflesCityBeijingOfficesTower,
No.1DongzhimenSouthStreet,DongchengDistrict,Beijing100007P.R.C
电话/Tel:010-56500900传真/Fax:010-5650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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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3]016-3号
致: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
司本次期权激励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关于公司本次期权激励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称“《期权激励法律意见书》”)及相关法律意见书.
(20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及
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相关事项(以下称“本次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与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本所律师在《期权激励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期权激励法律意见书》中相
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激励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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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期权激励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
2023通过了《关十<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023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2023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期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3了《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2023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23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期权激励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
核查意见.
3.2023年4月29日至2023年5月10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
异议.2023年5月1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了《监
2023事会关于公司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
见》.
4.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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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2023案》《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2023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
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
2023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同日披露了《关于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
2023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2023项的议案》《关于向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
议案,确定以2023年5月22日为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379名激励对象授予1.503.18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20元/份.独立
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
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注销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2023《关于注销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因授予激励对
象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2.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2023《关于注销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部分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关于本次注销事项已经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
议批准程序,符合《激励管理办法》《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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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注销的情形
根据《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期
满而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进行注销.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其议案、相关人
14员的离职证明材料,公司本次股权激励授予股票期权的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
因,已不再符合《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激励
管理办法》《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将对上述已不再符合激励条
14件的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本次注销的数量
经查验,根据《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注销的数量
情况如下:
14原授予的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上
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万份进行注销.34.2
(三)本次注销的影响
公司因激励对象离职的情形对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符合《激励管理办法》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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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激励管理
办法》、《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注销事项履行了
现阶段必要的审议批准程序,符合《激励管理办法》《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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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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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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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律师:
侯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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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雨婷
2o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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