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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峰新材: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16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5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4年12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4年12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通知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

2法律意见书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15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学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受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表决共计94人,共计代表股份2063398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424%。其中: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3人,代表股份120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8%;亲自出席及受托代理人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2051370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276%。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2025年1月8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公司章程》要求的表决权通过。相关决议及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完毕。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206166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2%;

反对1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弃权3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252%;反对票1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901%;弃权票3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47%。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4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许郭晋

经办律师:

阎登洪王亚晶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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