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521股票简称:齐峰新材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路22号)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
李学峰李安东李贤明李文海宫本高王新夏洋
全体监事:
刘永刚王东明姚立超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李安东朱洪升李文海李润生孙文荣李贤明姚延磊张淑芳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2目录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2
目录....................................................3
释义....................................................4
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5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5
二、本次发行概要..............................................7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9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11
第二节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13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13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14
第三节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16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16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16
第四节有关中介机构声明..........................................18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19
发行人律师声明..............................................20
审计机构声明...............................................21
验资机构声明...............................................22
第五节备查文件..............................................23
一、备查文件...............................................23
二、查阅地点及时间............................................23
3释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齐指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峰新材
公司章程指《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指次发行票本报告书、本发行情况报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指告书发行情况报告书》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实施细则》指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指
第18号》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18号》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所列情形为一致行动人指一致行动人的投资者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保荐人、主承销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海通证券
发行人会计师、审计机构、
指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机构发行人律师指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4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过程
2023年3月6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发行人董事会认为发行人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并对发行股票的种类、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发行股份限售期、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决议有效期、上市地点等作出决议。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决议已于2023年3月7日公告。
2023年7月13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上述董事会决议已于2023年7月14日公告。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于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该等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8月27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上述董事会决议已于2023年8月28日公告。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于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该等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12月22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上述董事会决议已于2023年12月23日公告。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于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该等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2024年2月28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等议案,上述董事会决议已于2024年2月29日公告。
2024年5月2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李学峰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上述董事会决议已于2024年5月21日公告。
2、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23年3月23日,发行人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已于2023年3月24日公告。
2024年3月18日,发行人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等议案。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已于2024年3月19日公告。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2024年1月10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4年2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54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日期为2024年2月2日,有限期为12个月。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2024年11月27日向李学峰发送了《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结果及缴款通知》。
截至2024年11月28日,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已将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汇入主承销商指定账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11月2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4)第14262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24年11月28日
6止,海通证券已收到齐峰新材本次发行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人民币
274575970.20元。
2024年11月29日,海通证券向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扣
除保荐费和承销费后的剩余募集资金。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11月2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4)第14261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24年
11月29日止,发行人实际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5375231股,募集
资金总额人民币274575970.2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4165010.9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0410959.22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65375231.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205035728.22元。
(四)股份登记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对象为实际控制人李学峰,符合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的规定。李学峰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结束后,李学峰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发行对象李学峰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或自筹。
(三)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7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即2023年3月7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4.5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实施:P1=(P0-D)/(1+N)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202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9468581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共计人民币
49468581.90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
2023年6月19日。
2024年5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202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9468581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共计人民币
98937163.80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
2024年5月17日。
根据上述定价原则,本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调整为4.20元/股。
(四)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拟为65375231股。
本次发行最终发行数量为65375231股,全部由李学峰认购。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发行数量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
8行股票数量的70%,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五)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4)
第14261号)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4575970.20元,扣除发
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165010.9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0410959.22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27457.60万元。
(六)限售期李学峰所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李学峰应按照适用法律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就认购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届满之日,发行对象基于认购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为:发行前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八)上市地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李学峰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7030519**********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
9限售期3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李学峰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审批及披露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相关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均回避表决。
除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的交易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与李学峰先生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
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新增关联交易。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李学峰先生为自然人投资者,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范围,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程序。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C2、C3、C4、C5。本次齐峰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4 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C4 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
10本次发行对象李学峰先生已提供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核查资料,主承销商
已对发行对象李学峰先生提交的适当性管理材料进行了审核。李学峰先生被评为C4。该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李学峰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关联方,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李学峰先生已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确认“认购股票的资金为本人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除外)
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六)投资者反洗钱核查情况
主承销商已对投资者提供的反洗钱资料进行了核查,投资者李学峰先生符合且承诺遵守国家反洗钱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杰
保荐代表人:刘昊、王娜
项目协办人:颜安
联系电话:021-23180000
传真:021-23187700
(二)发行人律师: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清江南路70号国家水资源大厦9层
11负责人:许郭晋
经办律师:阎登洪、王鹤、陈炳辉
联系电话:025-84503333
传真:025-84505533
(三)审计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负责人:张晓荣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利法、王庆宾、赵长峰
联系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四)验资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负责人:张晓荣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茂、赵长峰
联系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12第二节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2024年
9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有股份占持有股份数量限售股数量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公司总股本
(股)(股)比例
1李学峰境内自然人8069596516.31%60521974
2李润生境内自然人281458555.69%21109391
3宋磊境内自然人168329993.40%-
4李润泽境内自然人155309953.14%-
5尹合秀境内自然人97657601.97%-
6李安东境内自然人94728991.91%7104674
7刘合军境内自然人72301001.46%-
8谢渝境内自然人67322521.36%-
9王季文境内自然人63005001.27%-
10李德富境内自然人57655181.17%-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以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股东名册在册股东为基础,考虑本次发行情况,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持有股份占持有股份数量限售股数量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公司总股本
(股)(股)比例
1李学峰境内自然人14607119626.08%125897205
2李润生境内自然人281458555.03%21109391
3宋磊境内自然人168329993.01%-
4李润泽境内自然人155309952.77%-
5尹合秀境内自然人97657601.74%-
6李安东境内自然人94728991.69%7104674
7刘合军境内自然人72301001.29%-
8谢渝境内自然人67322521.20%-
139王季文境内自然人63005001.12%-
10李德富境内自然人57655181.03%-
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最终以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除本次发行对象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将增加65375231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结束后,李学峰先生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规模将显著增加,资金实力与偿债能力将得到提高,持续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提升,对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与影响。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和业务拓展的需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本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可有效提升公司产能,完善业务布局,巩固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14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公司拥有稳定的管理体系及成熟的治理结构,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将全力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有序推进,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持续完善人员结构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增加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的对象共1名,为李学峰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构成关联关系,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业务经营需要新增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其他交易,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5第三节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和认购对象的
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形成如下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合规性的意见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符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发行方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54号)及齐峰新材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可以依法实施;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到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符合《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注册办法》《承销管理办法》
16《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李学
峰符合《注册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具备认购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尚需就本次发行事宜办理新增股份登记上市及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7第四节有关中介机构声明(中介机构声明见后附页)
18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签名:
颜安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昊王娜
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19发行人律师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许郭晋
经办律师:
阎登洪王鹤陈炳辉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年月日
20审计机构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务所负责人:
张晓荣
签字注册会计师:
张利法王庆宾赵长峰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月日
21验资机构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务所负责人:
张晓荣
签字注册会计师:
徐茂赵长峰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月日
22第五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文件;
2、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3、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
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5、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6、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经深交所审核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申报材料;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及时间
(一)发行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路22号
联系人:姚延磊
电话:0533-7785585
传真:0533-7788998
(二)查阅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以下无正文)23(本页无正文,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