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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峰新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521证券简称:齐峰新材公告编号:2024-022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年5月7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2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9468581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共计人民币98937163.80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以固定比例的方式分配。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9468581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

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6日

2.除权除息日:2024年5月1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

1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1*****411李学峰

201*****253李润生

302*****771李润泽

401*****249李安东

501*****923李安宗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9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1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咨询联系人:姚延磊

咨询电话:0533—7785585传真电话:0533-7788998

咨询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齐峰路22号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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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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