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监事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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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一年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条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章监事会
第八条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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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监事会决议,要求公司审计机构提供对公司经营项目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三)其他与监事会有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
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三条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四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两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事项及权限。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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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监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监事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审议事项。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议题由会议提议者准备和提出,由监事会主席审查后提出。
第二十条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议案。提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案的原因;
(二)提案的议题;
(三)提案人以及提案时间;
(四)提案人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
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章监事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可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
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的表决分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会记录人负责会议记录,当监事会记录
人因故无法出席会议或者进行记录时,监事会主席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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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的人选进行记录。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会议真实情况和与会监
事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会议的监事名单;
(三)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日程;
(五)会议发言要点;
(六)会议决议结果;
(七)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通知签收文件、委托出席会议的委托书、会议议程、会议补充文件、表决票、会议决议等)
作为公司档案应当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予以保存,保管期限10年。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记载参与表决的监事的名单和表决结果。持
反对或者弃权意见的监事也应该在会议决议上签字,但是可以在会议记录上注明自己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有查阅监事会会议记录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的所有会议文件均属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依照合法程
序公开之前,任何人不得散发、透露会议内容。违反规定者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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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监事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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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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