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电话(Tel):86-10-65219696 传真(Fax):86-10-88381869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分别于2023年10月21日、2024年3月2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4年3月2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决议公告;
4、公司于2024年3月2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3月2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
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12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张
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188号公司行政研发大楼底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建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265419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23.5628%。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公司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所见证律师列法律意见书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8、《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未对议案进行修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4、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52953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4%;反对12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52953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4%;反对12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52953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4%;反对12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652953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4%;反对12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法律意见书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2722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7%;反对14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488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963%;反对1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2953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4%;反对12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11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41%;反对12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157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6%;反对26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73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146%;反对26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法律意见书
(8)《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2953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4%;反对12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2953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4%;反对12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2953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4%;反对12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