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8证券简称:科士达公告编号:2024-047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
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集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地点:深圳市光明区高新园西片区七号路科士达工业园。
3、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8月7日(星期三)下午16: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7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7日9:15—15:00。
5、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2日(星期五)。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程宇先生。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17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3635387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2.4396%。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59063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1.671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4749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7686%;参加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代表共计4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4749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7686%。
2、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11715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312%;反对45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250%;弃权1586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3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64144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6.3508%;反对45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1029%;弃权1586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5463%。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8033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977%;反对41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154%;弃权3158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6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39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3.5664%;反对4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3744%;弃权3158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0592%。
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孙民方律师、曹孔伟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