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5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5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4年5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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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通知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11日14:30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旷达路1号公司总部办公楼5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吴凯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表决权情况
2024年5月25日,公司刊登《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匡鹤先生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征集起止时间为2024年6月5日至
2024年6月6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根据公司的说明,截
至征集时间止,无股东向独立董事匡鹤先生委托表决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资格、征集程序及征集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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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受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
东共计22人,共计代表股份7455979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6921%。其中:亲自出席及受托代理人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
7394048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271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61931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211%。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2024年
6月4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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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要求的表决权通过。相关决议及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完毕。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744053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9%;反对1544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78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254%;反对
15444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74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744053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9%;反对1544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78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254%;反对
15444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74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744022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7%;反对1575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473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687%;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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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1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31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744042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6%;反对665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5272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481%;反对
665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5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股东陈泽新、杨庆华、张林枫回避表决。
5、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744042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6%;反对665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5272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481%;反对
665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5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股东陈泽新、杨庆华、张林枫回避表决。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744042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6%;反对665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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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5272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481%;反对
665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5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股东陈泽新、杨庆华、张林枫回避表决。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7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许郭晋
经办律师:
阎登洪王亚晶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