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1453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31028680000
名 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思淇、左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4〕213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思淇、左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思淇、左越:
经查,2024年2月7日,你们向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馨科技)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的告知函》称,拟自本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宝馨科技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含)且不超过2,000万元(含)。2024年2月8日,宝馨科技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截至2024年8月7日,上述增持计划期限届满,你们均未增持宝馨科技股份,未完成上述增持计划。
你们在承诺期限内未增持宝馨科技股份,未完成前期作出的承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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