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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511证券简称:中顺洁柔公告编号:2024-60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2024年9月27日(星期五)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的

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9:15-15:00。

4、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鹏先生主持。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地址: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976人,代表股份

6906585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00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1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3人,代表股份643743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9.68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73人,代表股份46914682股,占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0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973人,代表股份469146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73人,代表股份

469146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06%。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9006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07%;反对1269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8%;弃权382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5262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77%;反对1269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60%;弃权382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63%。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9455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8%;反对914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5%;弃权288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5711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48%;反对914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2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02%;弃权288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51%。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波、吴任桓

3、结论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7日

3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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