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86号
关于对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龙学勤、
徐淑军、王小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龙学勤、徐淑军、王小平:
经查,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鼎龙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4年1月31日,ST鼎龙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0元至500万元。4月20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3年净利润修正为亏损550万元至820万元。4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约707.54万元。公司业绩预告和年度报告披露的2023年净利润盈亏相反,且未及时修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ST鼎龙董事长、总经理龙学勤,财务总监徐淑军,董事会秘书王小平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鼎龙、龙学勤、徐淑军、王小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7月18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