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35 号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龙学勤、徐淑军、王小平:
2024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0元至500万元。4月20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2023年度业绩预告做出修正,预计2023年度净利润为亏损550万元至亏损820万元。根据你公司于4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你公司2023年度实际净利润为亏损707.54万元,你公司首次披露的业绩预告相关信息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5条、第5.1.3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龙学勤、财务总监徐淑军、董事会秘书王小平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5.1.9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年7月31日
抄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
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