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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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长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0
月11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本次股东大会
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除此之外,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严格履行了法
1
高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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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于2024年9月23日召升,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登了相关公告.通知中载明了会议
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登记等事项.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26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1日14:30在吉林省辽源市西宁
大路572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许明哲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9:15一9:25
9:30-11:30,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9:15一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8人,代表股份984,796,222股,占公司有表
27.7407决权股份总数的%.具体情况如下:
2
福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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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出席情况
经查验出席凭证,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00,001,2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352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
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176人,代表股份184,795,0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5
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7人,代表股份184,796,222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6人,代表股份184,795,022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2055
现场或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
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
3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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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载议案相符,并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
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
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1.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许明哲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78,742,809同意股份数:股
1.02.候选人:选举刘树茂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78,552,700同意股份数:股
1.03.候选人:选举高云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
身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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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538,743同意股份数:股
1.04.候选人:选举代有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78,499,642同意股份数:股
1.05.候选人:选举王占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78,499,658同意股份数:股
1.06.候选人:选举董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78,498,675同意股份数: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许明哲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78,742,809同意股份数:股
1.02.候选人:选举刘树茂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78,552,700同意股份数:股
1.03.候选人:选举高云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司意股份数:178.538、743股
1.04.候选人:选举代有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78,499,642同意股份数:股
1.05.候选人:选举王占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78,499,658同意股份数:股
1.06.候选人:选举董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78,498,675同意股份数:股
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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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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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候选人:选举杜婕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78,506,631同意股份数:股
2.02.候选人:选举吴吉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78,503,617同意股份数:股
2.03.候选人:选举江泽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78,574,621同意股份数: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杜婕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78,506,631同意股份数:股
2.02.候选人:选举吴吉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78,503,617同意股份数:股
2.03.候选人:选举江泽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78,574,621同意股份数:股
3.0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徐黎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978,740,740同意股份数:股
3.02.候选人:选举任云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978,563,671同意股份数: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徐黎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78,740,740同意股份数:股
6
商祥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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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候选人:选举任云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78,563,671同意股份数: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7
商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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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东华商(长春)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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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005
负责人:经办律师:
中国律师Ydmf中国律师
张嘉良黄珊
张嘉良12201200010613871黄珊12201201211364832
经办律师:
中国律师
瑜洁李娇洁
李娇洁12201202311666025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