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1证券简称:利源股份公告编号:2024-071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近日,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苏0281民初1589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传票》,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诉讼机构名称:江阴市人民法院
标的金额:3982.70万元
原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双方编号 JSAK2023013《铝型材采购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9827002.31元,并承担延迟支付货款的逾期利息,按年息 3.45%(LPR)计算。
3、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为7031.27万元。简要说明如下:
1金额
类别类型案由诉讼、仲裁情况(万元)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某某有限公司诉公司等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
《起诉状》《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涉及事项为公司重整前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虚假陈述事项。鉴于本案尚未判决,对公司新增6352.81
的诉讼事项(1件)纠纷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并由法院最终认定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由此确认的债权将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比例进行清偿。
其余单笔金额1000万公司诉讼地位为被告,已有生效判
320.70合同纠纷
元以下的案件(2件)决。
新进展其余单笔金额1000万公司诉讼地位为被告。其中1件已
357.76劳动纠纷
元以下的案件(21件)撤诉,其他案件尚未有生效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截至本报告日,公司仅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传票》,该案尚未
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依法主张并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二)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传票》等;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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