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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化集团: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02 00:00 查看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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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4)国浩(蓉)律见字第15750号致: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杰、唐恺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

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拉孜·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

第1页共6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4年7月1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出席对象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1日下午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航兴国际广场1号楼23楼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郑戎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日9:15—

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8832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3312666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扣除公司回购股份19249854股)的14.014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1534935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3312666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扣除公司回购股份19249854股)的13.543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3389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3312666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扣除公司回购股份

19249854股)的0.4711%。

第2页共6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人员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股东授权委托

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2)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郑戎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15826436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642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406129票。

1.02选举孟岩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15861897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65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60736票。

1.03选举梁元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15861897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65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60736票。

1.04选举牟科向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15861897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65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60736票。

1.05选举杨庆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第3页共6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15844078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53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582540票。

1.06选举翟雄鹰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15861877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65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60536票。

2、《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郑家驹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15879567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6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37436票。

2.02选举罗华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15861877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65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60536票。

2.03选举周友苏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15897197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87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113736票。

3、《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胡强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158452981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61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594741票。

3.02选举胡冰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15897197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87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113737票。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股东大

第4页共6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第5页共6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刘小进陈杰唐恺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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