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269号
无国界26号楼9层
邮编:610095
Tel:86 28 86119970 Fax:86 28 86119827
E-mail:grandallcd@grandall.com.cn 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http://www. grandall.com.cn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
Hi-Tech ZoneChenduChina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5)国浩(蓉)律见字第2582号致: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杰、张悦荷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
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拉孜·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
第1页共6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5年2月13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出席对象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2月13日下午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航兴国际广场1号楼23楼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郑戎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90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1686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3312666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扣除公司回购股份19249854股)的18.678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1390868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3312666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扣除公司回购股份19249854股)的12.272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89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25996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3312666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扣除公司回购股份19249854股)的6.4060%。
第2页共6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人员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股东授权委托
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2)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1、《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出席现场会议的关联股东郑戎、孟岩、岳小奇、杨庆、翟雄鹰、窦天明、梁元
强回避表决,回避股权总计123461440股。
表决结果:同意84397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5.6613%;反对36342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4.1193%;
弃权19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21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3971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613%;反对36342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193%;弃权19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94%。
2、《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出席现场会议的关联股东郑戎、孟岩、岳小奇、杨庆、翟雄鹰、窦天明、梁元
强回避表决,回避股权总计123461440股。
表决结果:同意844072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5.6727%;反对36296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4.1141%;
第3页共6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18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4072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727%;反对36296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141%;弃权18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2%。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出席现场会议的关联股东郑戎、孟岩、岳小奇、杨庆、翟雄鹰、窦天明、梁元
强回避表决,回避股权总计123461440股。
表决结果:同意844098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5.6757%;反对3630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4.1146%;
弃权1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4098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757%;反对36301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146%;弃权1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7%。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第4页共6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第5页共6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刘小进陈杰张悦荷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