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4证券简称:华斯股份公告编号:2024-050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于2024年9月24日公告,本次会议于2024年10月9日14:30在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国英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使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4227600股,占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的
1.1205%。因此,扣减公司已回购股份4227600股,公司实际发行在外享有
股东大会表决权等相关权利的股数为373083118股。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111名,代表公司股
份数量为123338768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3.059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2122668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2.7334%。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16100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26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列席、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贺国英先生、贺素成先生、郗惠宁女士、管俊蒲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孔宁宁女士、彭学军
先生、刘兰玉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以上7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自2024年10月9日至2027年10月8日。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贺国英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123019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43%,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代表股份14026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689%。
1.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贺素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122706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40%,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代表股份14023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570%。
1.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郗惠宁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122706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40%,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代表股份14023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570%。
1.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管俊蒲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122723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41%,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代表股份1402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576%。
2、《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彭学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2122713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41%%,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代表股份14023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572%。
2.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兰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122704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40%,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代表股份1402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569%。
2.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孔宁宁女士为公司第五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12272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41%,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代表股份1402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575%。
3、关于《关于选举徐亚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064468股、反对174200股、弃权10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6%,反对股份数占0.1412%弃权股份数占0.0812%。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同意票代表股份
23440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241%。反对17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529%;弃权10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230%。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徐亚平女士当选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的第六届职工代表监事韩晓波先生、田树才先生共同组成第六届监事会,任期自
2024年10月9日至2027年10月8日。
4、关于《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3059768股、反对174200股、弃权10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8%,反对股份数占0.1412%弃权股份数占0.085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同意票代表股份
23393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446%。反对17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529%;弃权10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025%。
特此决议。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姓名:童曦、计云生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