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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3223/FY/2024-996
致: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于2024年10月9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4年9月24日及2024年9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以及“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现场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该代理人不必是股东”的文字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9日14:30在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华斯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贺国英先生主持。公司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10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2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截至2024年9月27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4年9月27日下午15:00公司的《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2122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33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10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1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人数为1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3338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59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618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1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
3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明事项相符。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其中:
1.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贺国英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1230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26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689%。
1.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贺素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1227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4数的99.01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23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570%。
1.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郗惠宁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1227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23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570%。
1.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管俊蒲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1227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2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576%。
2、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其中:
2.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彭学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1227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23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572%。
2.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兰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1227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2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5决权股份总数的53.5569%。
2.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孔宁宁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1227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2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575%。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徐亚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064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6%;反对17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2%;
弃权10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440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241%;反对17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29%;弃权10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3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0597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8%;反对17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2%;
弃权10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393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446%;反对17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29%;弃权10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25%。
上述议案中,议案1-3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6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议案4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7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童曦
负责人:
马卓檀计云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