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荣盛石化证券代码:002493公告编号:2024-055
债券代码:149220 债券简称:20 荣盛 G2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
(第二期)
2024年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4年8月30日
*本息兑付日:2024年9月2日
*债券摘牌日:2024年9月2日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4年9月2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9月
2日至2024年9月1日期间的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本金。为保证本次
兑付、摘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
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20 荣盛 G2
3、债券代码:149220
4、发行人: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1页共5页5、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6、债券期限:4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前2年为4.79%,后2年为3.45%。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20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1日,若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20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1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9月2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3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1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3.45%,本期
债券每手兑付本金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34.5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4年8月30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
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和剩余全部本金。
4、本息兑付日:2024年9月2日。
5、债券摘牌日:2024年9月2日。
三、本期债券兑付方案
“20 荣盛 G2”的付息票面利率为 3.45%,本次付息每手(面值 1000 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34.50元(含税),兑付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034.50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27.60 元,本息合计人民币 1027.6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34.50 元,本息合计人民币 1034.50 元。
四、本期债券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8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第2页共5页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
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摘牌安排本期债券将于2024年9月2日摘牌。本期债券最后交易日为到期日前一交易日,即2024年8月30日收盘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
七、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
第3页共5页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根据2021年10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底。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八、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全卫英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信益路678号
电话:0571-82520189
2、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联系人:孙远、金巍
第4页共5页联系电话:0571-87903236特此公告。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