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486号
致: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固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固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金固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金固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金固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4年8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公司指定媒体上公
1法律意见书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14点30分,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化竹路1号金固工业园4号楼3楼会议室1。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
9:15至2024年9月13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本次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0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223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9028926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276%。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3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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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股份172148438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22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20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26880488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9%。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金固股份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94014854股,反对4952072股,弃权62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07%,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193996154股,反对4930072股,弃权102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13%,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同意193395591股,反对5524285股,弃权10905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96%,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会议全部议题已就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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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金固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4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4H1486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24年9月13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傅肖宁
签署:
承办律师:王凯迪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