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4年8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20日在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新邱大街155号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金鑫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2024年9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对参会股东的资格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691名,代表公司股份3075231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2201%;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3名,代表公司股份2574059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3616%;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688名,代表公司股份50117240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7.858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法律意见
2.除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以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进行了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是事项相一致,没
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进行了计票、监票。
3法律意见
4.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9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_______________王肖东:__________________
从灿: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