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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邦股份:关于公司原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0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483证券简称:润邦股份公告编号:2025-003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原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王春山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3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王春山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王春山:经查,2020年3月,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邦股份)发行股份购买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环保)73.36%的股权,你作为交易对方之一,对中油环保业绩作出承诺。2021年4月,经你与润邦股份协商一致,将业绩承诺最终变更为中油环保2019年度至2023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分别不低于1.3亿元、0.5

亿元、1.6亿元、1.9亿元、2.18亿元。

经审计,中油环保2019年至2023年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6185.07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截至目前,约定的业绩补偿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你未按照约定履行全部业绩补偿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4号)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

你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尽快履行业绩承诺补偿,并在业绩补偿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1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案件所涉及的主体系公司原股东王春山,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8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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