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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春山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07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59号关于对王春山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王春山,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王春山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3月,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向王春山和其他8名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湖

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环保)73.36%股权,交易价格为9.9亿元,并于2020年3月完成相关股权登记手续,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王春山承诺中油环保2019年度、—1—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口径下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3亿元、0.5亿元、1.6亿元、

1.9亿元、2.18亿元。截至2023年末,中油环保累计实现净利润

1.62亿元,累计完成承诺利润的21.64%,低于经调整后的业绩承

诺数7.48亿元,按照约定的业绩补偿方案,王春山作为业绩补偿人应就业绩承诺期的净利润实现情况采用累积计算方式对公司进行补偿。经计算,2023年王春山新增应补偿股份数为1.49亿股(对应的补偿金额为5.48亿元),新增应返还分红款为803.08万元,两者合计为5.56亿元。截至目前,王春山仍未支付相关补偿款,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时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王春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第1.4条、第7.7.6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王春山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王春山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电话:0755-88668308)。

—2—对于王春山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3月7日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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