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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广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1-法律意见书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

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名,剔

除公司股东广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放弃表决权的183096237股公司股份后,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38576327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数的

36.9442%。

其中,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剔除公司股东广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放

3法律意见书

弃表决权的183096237股公司股份后,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1580958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数的32.4133%。经验证,上述通过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995369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4.5309%。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审议了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5761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9951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5721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4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9911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4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5761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9951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5721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4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9911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对4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5761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9951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5721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4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9911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4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6-法律意见书

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非独立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53095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3%;反对45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9499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30%;反对45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53013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7%;反对46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9491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82%;反对46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57529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9943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05412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9943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5761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9951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法律意见书

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53495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1%;反对41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9539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66%;反对4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53095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3%;反对45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9499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30%;反对45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部分自有物业对外出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5761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法律意见书

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9951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5721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4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9911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4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提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0-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1-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赖继红舒金旭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刘洪羽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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