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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环保: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2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308

致: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环保”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金臻、王省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富春环保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富春环保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8月6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

8月21日(星期三)下午15:00;召开地点为公司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21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时间为2024年8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购买总部办公用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14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持股数共计302635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867%。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4名,代表股份共计147860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94%。通过

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1法律意见书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6人,共计代表股份3174214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961%。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购买总部办公用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非关联股东同意180037802股、反对11931312股、弃权59900股,其中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555%,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05893140股、反对10664912股、弃权863400股,其中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681%,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项议案属于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所涉关联交易事项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2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2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3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4H1308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年月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

签署:

承办律师: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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