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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宝股份: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478股票简称:常宝股份编号:2024-047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实现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股东回报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的持续发展需要股东的大力支持。公司着眼于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科学、合理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公司2024-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除下述特殊情况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

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

特殊情况是指:

(1)累计未分配利润低于每股0.5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存在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30%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当年经审计母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三)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条件下,公司应适当加大现金分红的比例。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四条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执行机构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

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六条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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