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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讯精密: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6-28 查看全文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4]第 33893-2-O-8 号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20层518048

电话:(86755)36806500;传真:(86755)36806599

北京?上海?深圳?香港?海口?武汉?新加坡?纽约

www.hankunlaw.com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讯精密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1-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6月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于2024年6月4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

开地点、审议事项和投票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7日(星期四)下午三点在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北环路313

号公司综合楼四楼会议室召开,完成了《股东大会通知》所载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

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

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6月27日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91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598896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5252%,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7689735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397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89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909160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1657%。

-2-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9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283519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646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审议相关议案时,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859524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357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27986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3-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反对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357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859524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357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27986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反对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357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859524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347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27996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5%;反对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347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38596522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2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28114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反对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2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859534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347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27996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5%;反对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347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81456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80%;反对76727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78%;弃权1706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49918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489%;反对76727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99%;弃权1706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2%。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5-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754960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16%;反对104689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22%;弃权23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234231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007%;反对104689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81%;弃权2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91343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426%;反对268307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12%;弃权23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598059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002%;反对2683070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787%;弃权2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3002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447%;反对2296271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91%;弃权23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84858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282%;反对2296271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6-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507%;弃权2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29108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210%;反对230542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28%;弃权23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75707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471%;反对2305422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318%;弃权2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29108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210%;反对230542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28%;弃权23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75707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471%;反对2305422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318%;弃权2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29108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210%;反对2280951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94%;弃权2686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06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75707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471%;反对2280951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149%;弃权26861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1%。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29108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210%;反对2281051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96%;弃权2676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75707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471%;反对2281051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158%;弃权26761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2%。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立讯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12810457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反对184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229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28104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反对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2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8-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五)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

1.《关于选举王来春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4674809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8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1521045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104%。

表决结果:王来春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王来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6733789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3580025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976%。

表决结果:王来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钱继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6718539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3564775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841%。

表决结果:钱继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关于选举郝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9-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376718539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3564775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841%。

表决结果:郝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十六)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

1.《关于选举刘中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1822737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8668973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452%。

表决结果:刘中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宋宇红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3586702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86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0432939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085%。

表决结果:宋宇红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侯玲玲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8650966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89%。

-10-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5497202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967%。

表决结果:侯玲玲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十七)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

1.《关于选举夏艳容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595136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9441372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297%。

表决结果:夏艳容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关于选举莫荣英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9433487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6279723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902%。

表决结果:莫荣英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1-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以下无正文)

-12-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亦璞

经办律师:

李建辉童琳雯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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