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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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691号
致: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传动”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已出具了TCYJS2022H0594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2H0739《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2H1545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及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3H0989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3H1571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
2法律意见书见书》、TCYJS2024H0803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4H1008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以下一并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前述《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查阅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现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或“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1.2022年5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营机制,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2022年5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有关议案。
3.2022年5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3法律意见书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审查确认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并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等事宜。
4.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与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意审查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并同意注销部分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部分行权期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5.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行权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及行权安排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为自授予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由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公告前授予,因此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的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其中,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时间为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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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至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行权比例为30%。
根据公司于2022年11月披露的《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2年10月
17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等待期已于2024年10月16日届满。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及其成就情况如下:
序号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公司披露的《2023年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年度报告》、公司出具的
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1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日,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形,符合行权条件。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截(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2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行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权条件。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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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天健审[2024]1382号”其中,2023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为:2023年度净利润《审计报告》,双环传动不低于7.5亿元(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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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行权条件成就情况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考虑公司及子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816407328.54元,剔除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根据行权期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
利润为854760107.04(业绩目标达成率 P=实际完成值/业绩考核目标),公元,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率司根据如下方式确定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1)
P 超过 100%,对应公司若业绩目标达成率 P≥100%,则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层 面 行 权 比 例 X 为
X=100%;(2)若业绩目标达成率 P 属于 80%≤P<
100.00%。
100%之区间,则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X=80%;(3)若
业绩目标达成率 P<80%,则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0%。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
关制度实施,届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Y)按如下考核结果确定:(1)若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年度取得的绩效考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除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其个人层面行权比例已离职的激励对象以外,Y=100%;(2)若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年度取得的绩效 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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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结果为“合格”,其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Y=80%; 绩效考核均为“优秀”或
(3)若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年度取得的绩效考评结果为“良好”,对应个人层面
“不合格”,其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Y=0%。 行权比例 Y 为 100.00%。
激励对象各考核年度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各考核年
度计划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个人层面
行权比例(Y)。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注销的有关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规定,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原因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部分所
6法律意见书
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激励计划》第六章规定,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二)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已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公司董事会对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处理,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13800份。
此外,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
10月16日。截至行权有效期届满日,各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到期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共计3200份,公司依照规定对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公司本次注销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合计17000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行权、本次注销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行权、本次注销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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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8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第 TCYJS2024H1691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章靖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裘晓磊杨洋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