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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环传动: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1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449 号

致: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传动”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双环传动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双环传动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8月29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

9月20日下午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长大道658-1号

2幢和合大厦公司会议室。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吴长鸿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 MIN ZHANG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选举蒋亦卿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选举张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5选举周志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6选举陈海霞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选举陈不非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选举周庆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选举师毅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2法律意见书

4.01选举陈剑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02选举杨东坡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03选举李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吴长鸿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3人,持股数共计257961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528%(已扣减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10392177股,下同)。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3法律意见书

共262名,代表股份共计1270662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974%。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84936284股,反对57900股,弃权3330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3%,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吴长鸿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7688295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847%,表决结果为通过。

2.02 选举 MIN ZHANG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7859746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00%,表决结果为通过。

2.03选举蒋亦卿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法律意见书

同意37754082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56%,表决结果为通过。

2.04选举张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7925847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17%,表决结果为通过。

2.05选举周志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7753581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43%,表决结果为通过。

2.06选举陈海霞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7925956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19%,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选举陈不非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7925925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19%,表决结果为通过。

3.02选举周庆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7331579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582%,表决结果为通过。

3.03选举师毅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7935185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59%,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4.01选举陈剑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36168327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370%,表决结果为通过。

5法律意见书

4.02选举杨东坡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36168476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374%,表决结果为通过。

4.03选举李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37935566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69%,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6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 TCYJS2024H1449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24年9月20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裘晓磊

签署:

承办律师:来凯奇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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