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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202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471证券简称:中超控股公告编号:2024-066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相关情况

1、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获2024年6月27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预案具体内容如下:公司拟向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

现金红利0.31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36900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42439000.00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若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的原则进行调整。

2、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及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69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1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

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79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

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62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31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22日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2024年8月23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8月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8月

2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

3、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户股东名称

108*****195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878杨飞

301*****911赵汉军

403*****633李变芬501*****555刘保记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8月5日至登记日:2024年8月22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三次修订稿)》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

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根据前述规定,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需作相应调整,公司

将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整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机构

1、咨询机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咨询地址: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

3、咨询联系人:蒋丽隽林丹萍

4、咨询电话:0510-87698298

5、传真电话:0510-87698298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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