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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471证券简称:中超控股公告编号:2024-077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14日(星期一)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

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10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江苏中超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变芬女士。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91185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9276%,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323607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97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67577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546%。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同意241161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699%;

反对177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62%;弃权

2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9%。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800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902%;反对177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973%;弃权2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25%。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同意239342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678%;

反对19293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59%;弃权

4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2%。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981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911%;反对19293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053%;弃权4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3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指派王佳乐律师、余婷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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