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编制单位: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人民币元
2024年半年度占用2024年半年度占
占用方与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核算2024年期初占用资2024年半年度偿2024年6月末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方名称累计发生金额(不用资金的利息占用形成原因占用性质关联关系的会计科目金余额还累计发生金额资金余额含利息)(如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小计
前董事长、前实控因判决代承担保理融资款及
黄锦光、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人;前实控人控制公其他应收款20787213.6520787213.65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相关费用。
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司
前董事长、前实控
黄锦光、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因判决代承担保理融资款及人;前实控人控制公其他应收款53701425.4753701425.47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任公司相关费用。
司
小计74488639.1274488639.12其他关联方及附属企业小计
总计74488639.1274488639.12
2024年半年度往来2024年半年度往
往来方与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核算2024年期初往来资2024年半年度偿2024年6月末往来其它关联资金往来资金往来方名称累计发生金额(不来资金的利息往来形成原因往来性质关联关系的会计科目金余额还累计发生金额资金余额含利息)(如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子公司其他应收款128999281.31135760000.00159200000.00105559281.31借款及利息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无锡市明珠电缆有限公司子公司其他应收款3036093.39115434300.0043016.66110009666.678503743.38借款及利息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子公司其他应收款54084151.5535000000.001032107.8635000000.0055116259.41借款及利息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江苏中方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孙公司其他应收款1271055.3720820.591291875.96借款及利息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常州中超石墨烯电力科技有限公
子公司其他应收款571949.5127647.8646111.88553485.49代垫费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司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宜兴市超山电缆有限公司子公司其他应收款7688314.144020200.004450200.007258314.14借款及利息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宜兴市中坊电缆有限公司子公司其他应收款205000.004020000.004000000.00225000.00借款及利息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宜兴市轩中电缆有限公司子公司其他应收款145000.004020000.004000000.00165000.00借款及利息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江苏中超航宇精铸科技有限公司孙公司其他应收款8793062.7512650000.00215443.795000000.0016658506.54借款及利息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上海中超航宇精铸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其他应收款4094782.4088050.884182833.28借款及利息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宜兴市禾奥电缆有限公司子公司其他应收款0.001000.001000.00代垫费用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
总计208888690.42310933147.861399439.78321705978.55199515299.51
法定代表人:刘广忠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李川冰会计机构负责人:赵笑冬
注:2022年6月7日公司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载明: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揭阳空港
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贸易)均是黄锦光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2018年1月至10月10日黄锦光实际控制中超控股期间,黄锦光、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中广贸易为中超控股的关联人。在黄锦光的组织、指使下,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与中超控股签订的采购合同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并借助该虚假采购合同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融出资金供黄锦光占用。具体情况如下: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信友达通过前述采购合同在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和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分别于2018年3月和7月各融资2000.00万元和5000.00万元,在收到保理融资款后,随即将1995.00万元和4979.00万元转至中广贸易。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中超控股因上述保理业务被京华山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7448.86万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黄锦光未向中超控股归还以上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