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申通快递: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468证券简称:申通快递公告编号:2024-063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5日(周五)15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5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王文彬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重达路58号6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85人,代表股份9831498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8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91859869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1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0人,代表股份491290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72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谢

丽媛律师、杨梓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981748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5%;反对1259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1%;弃权1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415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958%;反对1259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97%;

弃权1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4%。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953315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654%;反对29679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88%;弃权15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982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228%;反对29679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777%;弃权15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5%。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变更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实施主体的议案》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598891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06%;反对1379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7%;弃权1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259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44%;反对1379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17%;

弃权1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谢丽媛律师、杨梓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