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审核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的审核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应华江先生和吴一彬女士履历等资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178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应华江先生和吴一彬女士担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其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