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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安深圳海口上海广州杭州沈阳南京天津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重庆合肥宁波济南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2184号
致: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聘出席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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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4 年 8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于2024年9月20日下午15:30在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东土城路14号建达大厦18层1804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9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玉杰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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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均为截止2024年9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513621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6.2154%。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2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102%。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共17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74353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5577%。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17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774353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5577%。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选举李玉杰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关于选举忻卫敏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3《关于选举许立东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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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关于选举刘江涛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周旭红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关于选举李锐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关于选举金玉丹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关于选举应华江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02《关于选举吴一彬女士为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或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不涉及相关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应回避表决的事项。
现场表决以书面记名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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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按《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本次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非独立董事4名,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玉杰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1484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1542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451%。
1.0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忻卫敏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1168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1226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438%。
1.0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许立冬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1168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1226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435%。
1.0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江涛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52264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22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54%。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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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独立董事3名,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周旭红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2159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2217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012%。
2.0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锐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2020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2078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249%。
2.0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金玉丹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1127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1185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926%。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应华江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1187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1245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687%。
3.0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吴一彬女士为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09381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099602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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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518%。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耿玲玉赵垯全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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