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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电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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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63证券简称:沪电股份公告编号:2024-075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沪士国际有限公司(下称“沪士国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70%,特此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3月24日、2024年4月29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有效期限内,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从事印制电路板生产制造和销售的子公司以及以贸易、投资为

主的子公司沪士国际、WUS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SINGAPORE PTE.LTD.提

供总额折合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担保,其中对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上述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折合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对资产负债率不低于70%的上述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折合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上述担保额度包括现有担保、新增担保及对现有担保的展期、置换、或者续保,主要用于对上述子公司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时提供担保,以及为上述子公司开展业务提供的履约类担保等,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上述子公司之间,对提供的具体担保金额进行调配,并办理具体的担保事项,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担保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文件。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1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3月26日公司指定披露信息的媒体《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公司为其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担保的对象沪士国际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财务风险均处于可控的范围内,其基本情况如下:

沪士国际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于2006年8月在香港设立,2006年10月9日,国家商务部以[2006]商合境外投资证字第001239号批准证书同意公司设立沪士国际;注册地址为香港新界荃湾白田坝街23-39号长丰工业大厦1201室;授权及实

缴资本为10.2776万美元,经营范围为单、双面及多层电路板、电路板组装产品、电子设备使用的连接线和连接器等产品的贸易销售、业务咨询及售后服务。沪士国际目前主要是为方便公司在中国内地以外获取订单以及销售所设,并于2009年10月开始经营。

沪士国际主要财务数据详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财务指标2023年12月31日2024年9月30日资产总额207792287448负债总额191429262451

其中:银行贷款1968619264流动负债169161238478净资产1636324997

财务指标2023年1-12月2024年1-9月营业收入495489518437利润总额49772677净利润45012095

注:上表中2023年度数据已经审计,其他数据未经审计。

2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三、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信银行苏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近日,沪士国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下称“中信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公司就授信额度与中信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2024苏银最保字第KS811208204723号),为沪士国际提供担保,主要条款如下:

1、担保方: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沪士国际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4、最高债权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贰亿元整)

及主债权的利息与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5、保证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付应付的费用。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

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二)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分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沪士国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下称“建设银行”)申请

授信额度,公司就授信额度与建设银行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322986400ZGDB2024N0CF),为沪士国际提供担保。(双方已签订的编号为HTC322986400ZGDB2024N06W《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废止。)主要条款如下:

1、担保方: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沪士国际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3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4、最高债权额: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额(美元贰仟柒佰万元整)及主债权的利息与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5、保证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

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

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

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

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为全资子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担保,有利于其筹措资金,开展业务,保证其投资及经营需要,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担保风险比较小。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司披露之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经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同意黄石供应链为购买其开发的金山邻里项目商品房的合格按揭贷款客户提供

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担保期间为自提供贷款的银行与按揭贷款客户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至按揭贷款客户所购商品房正

4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式办妥抵押登记相关手续之日止,其中黄石供应链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金山支行签订的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担保已于2024年1月21日到期解除。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黄石供应链为按揭贷款客户已提供的担保,

在其正式办妥抵押登记相关手续后已全部解除。

2、经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有效期限内,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从事印制电路板生产制造和销售的子公司以及以贸易、投资为主的子公司沪士国际、WUS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SINGAPORE PTE.LTD.提供总额折合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担保,其中对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上述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折合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对资产负债率不低于70%的上述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折合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担保期间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内有效。截至本公司披露之日,公司已为沪士国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贰亿元整)及主债权的利息与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公司已为沪士国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提供担保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最高债权本金额(美元贰仟柒佰万元整)及主债权的利息与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按照中国货币网2024年10月24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7.1286,美元贰仟柒佰万元折合为人民币约壹億玖仟贰佰肆拾柒万元。)

3、按照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最高金额计算,截至目前公司存续的对外担

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6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73%;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

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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