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63证券简称:沪电股份公告编号:2024-065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8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2、2024年8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4年8月23日至2024年9月1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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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http://www.wustec.com)及内部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4年9月3日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出具了审核意见。
4、2024年9月10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认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与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条件及授权日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上述事项内容详见2024年8月23日、2024年9月4日、2024年9月11日、2024年9月28日在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及信息披露文件。
二、对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鉴于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1名激励对象(汤维超)因在监事会审议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后离职,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情况为:激励对象由626名调整为625名,股票期权数量由3000万份调整为2999.80万份,其余内容保
2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公告持不变。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实际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名单序号
257号汤维超)因在监事会审议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后离职,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的授权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针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及授予日、授予条件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公司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合法、有效。
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股票期权授权日、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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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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