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文件编号:安理法意(2024)嘉字第123001号
致: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事堂”或“公司”)委托,指派张晓光律师、冯颖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而出具。
第一节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3.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嘉事堂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
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嘉事堂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嘉事堂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嘉事堂董事会于2024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2024年12月30日下午15:00时,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在北京市
海淀区昆明湖南路11号1号楼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嘉事堂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许帅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25日。在
2024年12月25日下午15:00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嘉事堂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该规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8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1194677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9547%;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26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364105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4819%。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1176493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3313%;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345921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5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1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18183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234%;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1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8183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234%。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
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承办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于2024年12月13日经嘉事堂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嘉事堂于2024年12月14日将《嘉事堂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与《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18627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68%;反对79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53%;弃权45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35570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928%;反对79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29%;弃权45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3%。
股东大会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股东代表赵洞纬、裴蔚然及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公司对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和表决情况单独统计,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四、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盖章签字页)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盖章)
承办律师:
张晓光律师冯颖律师
2024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