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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菲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15 00:00 查看全文

欧菲光 0.00%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043号

致: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1法律意见书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决定于2025年3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2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3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14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3月14日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航空城大道欧菲光未来城综合办公楼7楼一号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蔡荣军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2法律意见书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4451956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438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70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610050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41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870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610050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41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870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5062007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279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02611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66%;

反对44334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58%;弃权150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0654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638%;反对44334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74%;弃权150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88%。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36259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649%;

反对306488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47%;弃权19259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4302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032%;反对306488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398%;弃权19259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71%。

4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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