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5证券简称:百川股份公告编号:2024-089
债券代码:127075债券简称:百川转2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百川转2”将于2024年10月21日按面值支付第二年利息,每10张“百川转2”(面值1000元)利息为5.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10月18日;
3、除息日:2024年10月21日;
4、付息日:2024年10月21日;
5、“百川转2”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80%、
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6、“百川转2”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10月18日,凡在2024年10月18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10月1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10月19日;
8、下一期付息期利率:1.00%。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百川转2,债券代码:127075),根据《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在“百川转2”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百川转2”2023年10月19日至2024年10月18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百川转2”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中文简称:百川转2;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7075;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97800.00万元(978.00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97800.00万元(978.00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2年11月16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2年10月19日至2028年10月18日;
8、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23年4月25日至2028年10月18日;
9、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
第四年1.8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10、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
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
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11、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百川转2”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10月19日至2024年10月18日,票面利率为0.50%,每10张“百川转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0元(含税)。对于持有“百川转2”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4.00 元;对于持有“百川转 2”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 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5.00元;对于持有“百川转2”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5.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4年10月18日;
2、除息日:2024年10月21日;
3、付息日:2024年10月21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10月18日(该日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百川转2”持有人。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建设路55号
邮编:214422
咨询联系人:陈慧敏、缪斌
咨询电话:0510-81629928
传真电话:0510-86013255八、备查文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