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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6-07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0665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16923640000

名 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4〕100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军:

2020年5月11日,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软科技)披露《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情况说明》。披露文件载明,你作为华软科技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之一,作出“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自愿将持有的华软科技股票进行锁定,锁定期间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到华软科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截止,在上述锁定期间内,本人所买入的华软科技股票将一并遵循上述股份锁定限制”“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本人及/或本人近亲属不再买卖华软科技股票”的承诺。

承诺函出具之日为2020年4月30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发行结束日为2020年11月12日,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日为2020年10月23日。经查,你于2020年8月买入华软科技股票;于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卖出华软科技股票。

你上述买卖华软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公开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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