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48证券简称:中原内配公告编号:2024-035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
抵押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原内配”)于2024年8月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为此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情况概述
(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满足公司出口产品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整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原内配集团轴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轴瓦公司”)以部分自有房
地产为本次银行授信提供抵押担保。具体如下:
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万元)被担保方担保类型期限
不超过24个月,自首中国进出口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不超过25000本公司次提款日起到最后还行河南省分行有房地产抵押担保款日止
(二)抵押物基本情况公司及轴瓦公司将持有的位于孟州市产业集聚区淮河大道69号等8宗工业用
地及地上16栋建筑物进行抵押,其中建筑物总面积为193287.4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29004.36平方米,评估价值共计42696.02万元。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抵押物评估总价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12.7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抵押担保事项在董事会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授权董事长薛德龙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融资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本公司承担。
二、公司及子公司基本情况
1、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德龙
注册资本:人民币588409646元整
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模具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
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址:河南省孟州市产业集聚区淮河大道69号
公司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4.3.31/2024年1-3月2023.12.31/2023年度
资产总额576231.88570386.39
负债总额192003.29195758.0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343812.30334835.71
资产负债率33.32%34.32%
营业收入83517.49286427.96
利润总额10578.8935493.1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888.6431069.78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中原内配集团轴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德龙
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动机轴瓦、翻边瓦、止推片、衬套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
销售、售后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支持,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
注册地址:河南省孟州市产业集聚区淮河大道69号
与公司的关系:公司持股73.33%的控股子公司
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4.3.31/2024年1-3月2023.12.31/2023年度
资产总额8004.007146.81
负债总额2940.062325.1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5063.954821.63
资产负债率36.73%32.53%
营业收入1411.175037.78
利润总额242.32643.7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42.32643.73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轴瓦公司以自有房地产向中国进
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提供抵押担保,是为满足公司出口产品的融资需求,根据金融机构要求进行,贷款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该抵押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抵押担保事项。四、担保协议或担保的主要内容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双方签署合同日起不超过两年。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最终实际融资及担保总额将不超过上述总额度。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特此公告。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