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的自查报告》,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陈名芹先生、李昇平先生、沈忆勇先生的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陈名芹先生、李昇平先生、沈忆勇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
的相关自查文件等内容,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未持有公司股份,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任职,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