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
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长远发展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本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同时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
资环境等情况的基础上,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在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且保证公司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情况下,
2024-2026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3、未来三年(2024-2026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未来三年(2024-2026年)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
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情况。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其他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订调整时亦同。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