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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太安: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太安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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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的委托,指派郭佳、杨雪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太安堂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1(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太安堂董事会根据2024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太安堂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和媒体上刊登了《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太安堂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14:50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园工业区揭阳路28号太安堂麒麟园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太安堂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太安堂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一)太安堂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均为截至2024年5月15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太安堂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139816232股,占太安堂总股本的18.234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太安堂的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投票的股东共计169人,代表股份数25533418股,占太安堂总股本的

3.3300%。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太安堂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太安堂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太安堂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

3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1412783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422%;

反对222585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615%;弃权18128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6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62%;反对22258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741%;弃权1812800股。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141364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941%;

反对22172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095%;弃权18128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4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26%;反对22172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376%;弃权1812800股。

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1413783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026%;

反对23854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65%;弃权1172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79%;反对238541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231%;弃权117200股。

4、《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421523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707%;

反对231927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265%;弃权46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3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92%;反对231927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328%;弃权4600股。

5、《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表决结果:

同意1413930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115%;

反对232394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547%;弃权7172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7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54%;反对23239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157%;弃权717200股。

6、《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1413783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026%;

反对237585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687%;弃权2128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79%;反对23758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487%;弃权212800股。

7、《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43118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549%;

反对154779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08%;弃权6753423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0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321%;反对15477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186%;弃权6753423股。

8、《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和贷款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5同意146166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982%;

反对125513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08%;弃权6632123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4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690%;反对125513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567%;弃权6632123股。

9、《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及核销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418729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018%;

反对233595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273%;弃权1172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5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49%;反对23359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861%;弃权117200股。

10、《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423480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891%;

反对228707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17%;弃权1309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3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6%;反对228707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717%;弃权13090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太安堂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6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太安堂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签字律师:

郭佳

负责人:签字律师:

程秉杨雪莹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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