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70号关于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212号;
姜伟,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牛民,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李红星,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1—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
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5亿元,较
2022年度由盈转亏。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5.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姜伟、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牛民、财务负责人李红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
条第一款、第4.3.5条、第5.1.9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姜伟、总
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牛民、财务负责人李红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姜伟、牛民、李红星
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2—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电话:0755-88668308)。
对于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
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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