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1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2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可以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
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
3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
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4第十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
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
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
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
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
子邮箱等,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
5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八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
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做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6第二十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
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
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
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确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指定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投资者关系工作
7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8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十二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
9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
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可以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现场接待细则
第三十四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
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第三十五条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三十六条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三十七条由专人来回答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
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10第三十八条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事务部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三十九条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
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证券事务部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四十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本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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