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1证券简称:达实智能公告编号:2024-082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增加、修改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二)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一路28
号达实大厦43楼大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磅先生因公未能参加并主持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吕枫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52人,代表股份
4004056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819%。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709242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9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42人,代表股份29481467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44人,代表股份294817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42人,代表股份294814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0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做出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967868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62%;
反对294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48%;弃权67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629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253%;反对294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01%;弃权67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46%。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966991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43%;
反对311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8%;弃权
59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967079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65%;
反对311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6%;弃权
58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韩雯律师及饶依依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